“蜘蛛人”作業現意外 三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副題)
上海法治報記者 季張穎
(資料圖)
“被告人周勝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法槌落下,響聲環繞。被告人席上的周勝峰等3人低垂著眼簾,神情凝重。
對于被害人而言,這是一場無法預知的事故,然而對于站在被告席上的3人而言,這場悲劇仿佛早就埋下伏筆。
今年4月,周勝峰的公司承接了徐匯區某小區外墻面貼牌工程的項目,然而就在高空作業的過程中,滑輪突然墜落,不幸砸中地面經過的清潔工楊某,致其搶救無效死亡。最終查明,這場意外的間接原因系三人違反安全管理所致。近日,經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當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滑輪高空墜落砸死清潔工
周勝峰在滬經營有一家裝飾工程公司,今年4月初,周勝峰承攬了徐匯區欽州路上一小區樓層外立面貼牌工程的項目。4月9日,周勝峰依照約定安排了員工李哲、戴思濤兩人前往小區作業。大約在下午3時許,周勝峰接到李哲打來的電話,電話里李哲言語慌張,稱出事了,有一個輪滑不慎從頂樓掉落砸中了人。
“當時我把一個滑輪用繩子系好固定在頂樓北面的避雷環上,然后我就通過這個滑輪把安全繩放下去,老李這時突然和我說,滑輪掉下去了,我回頭一看,我用滑輪固定的安全繩已經離開了原來的位置,我們到樓下去找滑輪時,就看到一群人圍著,地上一個中年女子躺在血泊中,頭上還在出血。”對于事發當時的情況,戴思濤這樣回憶道。
李哲稱,因為女子的腳下方就有一個滑輪,而這個滑輪正是他們工作時所用的那個,料想一定是滑輪掉下去的時候砸中了人,“我太害怕了,也不敢多看,就馬上給老板打了電話,隨后救護車和警察都到了現場。”
“你當時對這根繩索有沒有進行過安全檢查?繩子的新舊程度怎么樣?”庭上,面對公訴人的訊問,戴思濤直言,繩子已經老舊了,兩端有起毛,“前幾天使用的時候我就提醒過老李,這個繩子老化了,如果繼續使用有安全隱患,但因為說沒有找到好的繩子,就還是用的這一根。”
針對公訴人提出的高空作業的下方是否設置警示帶,以及公司是否按照規定開展過相關安全培訓等問題,周勝峰等三人都如實表示沒有。“小區沒有安全員,他們兩人干活時也沒有人員在一樓專門保護。”周勝峰這樣供述。
這起事故導致清潔工楊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其死因符合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案發后,被告人周勝峰、李哲、戴思濤均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并取得諒解。
安全生產失責致重大事故
“本案所涉及的高空作業類型系懸空作業,高空作業的危險性極大,在重力加持下,掉落的任何物體都會成為致命的兇器,高空作業者一時不慎,給下方路人帶來的將是滅頂之災。”
公訴人認為,本案中,周勝峰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職責,但其沒有在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沒有配備安全員,同時自己也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被告人李哲提供了不能保障生產安全進行的作業工具。被告人戴思濤作為本次高空作業直接施工人員,其未按照規定劃定安全警戒區域,發現捆綁滑輪的繩子起毛、老舊以后仍舊帶病作業。
據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周、李、戴三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各自發表了辯護意見,均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持異議。也都提到其認罪態度良好,有自首情節,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又系初犯,請求合議庭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勝峰、李哲、戴思濤三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三人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發生安全事故,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社會公眾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終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周勝峰、李哲、戴思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承辦檢察官表示,上海作為超大型的城市,任何因為生產事故、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都極易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容易產生放大效應,進而帶來惡劣的負面效應。“我們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厲打擊,也是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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