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2日訊廣東證監局官網近日發布關于對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04號)。經查,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林杰”,688115.SH)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思林杰實際控制人周茂林是廣州悅創智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悅創)及其相關子公司的實控人,廣州悅創為公司關聯方。2022年度思林杰與廣州悅創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發生關聯交易合計712.06萬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思林杰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總經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資料圖】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思林杰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思林杰、周茂林應認真吸取教訓,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并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思林杰第一大股東為周茂林,持股23.59%;珠海橫琴思林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3.2%。
思林杰年報顯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周茂林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珠海橫琴思林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系公司員工持股平臺,亦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周茂林控制的企業。
思林杰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為1667.00萬股,發行價格為65.65元/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李娟、馬騰。思林杰如今股價已跌破發行價格。
思林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10.94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9.75億元。思林杰此前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擬募集資金5.57億元,分別用于嵌入式智能儀器模塊擴產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補充運營資金。
思林杰發行費用總額為1.19億元,其中保薦機構民生證券獲得承銷保薦費用9302.28萬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104號
關于對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
經查,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林杰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思林杰實際控制人周茂林是廣州悅創智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悅創)及其相關子公司的實控人,廣州悅創為公司關聯方。2022年度思林杰與廣州悅創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發生關聯交易合計712.06萬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思林杰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總經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思林杰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并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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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