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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以下區別:
1.適用的范圍不同: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執行;
2.法定條件不同: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判決制度不同: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執行期限不同: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二、監外執行要回戶口所在地嗎
監外執行不一定要回戶口所在地,執行的地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在指定的居所。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找法網提醒,監視居住執行的執行場所不是絕對的,一般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三、申請監外執行一般是多長時間
申請監外執行一般是二十天。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然后由批準機關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準予監外執行的,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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