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張靜律師解答:不一定,看法官,不同法官判法不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蓋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如果需要法院判決宅基地房使用權,需要提供使用權的基本資料,如村委會或經濟社蓋章的使用證明。如能提供使用證明,可能有的法官會判決使用權,有的法官還是不會判決使用權(理由是涉嫌違建,需先經行政部門處理)。如下面這個案件,被繼承人有7套宅基地房,但都沒有宅基地證和使用權證明,發生繼承糾紛法院就不處理。繼承人就申請律師調查令,去村委會和經濟社調取使用證明,可村委會和經濟社都互相推諉,不肯出書面使用證明,最終法院就沒處理。況且法院還認為村委會和經濟社均不是宅基地確權機關,無權出使用證明(該法官個人觀點,有的法官認為還是可以判決的)。
判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為繼承糾紛,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繼承人范某7、溫某的遺產范圍問題。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不能作為遺產被單獨繼承;對于宅基地已建有房屋,法律則未限制地上房屋權屬的繼承。現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主張范某7、溫某的遺產范圍包括廣州市黃埔區某路的8-1號房屋、88號房屋、90號房屋、91號房屋、93號房屋、102號房屋、103號房屋,但并未提供與之對應的權屬證明、規劃報建手續等證據,確無法對上述房屋的權屬進行定性和處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宅基地房屋的建設,均需經過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并非以當事人自認或協商一致便可認定權屬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公示物權,故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房屋屬于范某7、溫某的遺產,在本案不予調處的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另,鑒于一審法院已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律師調查令向廣州市黃埔區某村委會、某經濟合作社調查取證,現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在二審階段再次申請本院調查取證,屬于重復申請;且同前論述,上述主體并非宅基地確權機關,此項調查取證申請亦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故本院不予準許。當事人應當依法先向行政部門申請對上述房屋定性處理,再根據確權情況協商或另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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