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法治建設問題上,多位業界人士提出建言:應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堅持保護私權、限制公權的準則。
5月20日,由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中國科學院學部科技與法治研究支撐中心三方聯合主辦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論壇”在京舉辦。
澎湃新聞注意到,論壇旨在堅持數字經濟發展與規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權威,突出經濟、科技與法治的融合,著重政策闡釋和數字經濟發展趨勢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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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演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王瑞賀認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良性運行,要處理好開放與安全的關系,“必須在國家安全、公民隱私、商業秘密得到充分保護的基礎上,實現數據合法合規、開放流動”。
與此同時,要完善數字經濟發展中風險預警與防控的法治保障機制,筑牢數字經濟發展的安全防線。王瑞賀表示,法治是守護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發展數字經濟必須以法制建設為保障,“歸根結底是要正確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王瑞賀認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法制建設協同推進。
一是要堅持立法先行,對數字經濟發展領域的一些有成熟經驗,看得準的領域,要先制定或者修訂有關的法律,再展開和推進相近相關的工作。
二是要堅持立法授權,對一些需要探索的數字經濟法制領域,要通過立法授權的方式,為局部地區或者領域先行推進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三是要堅持跟進立法,對一些經過實踐檢驗成熟的數字經濟規則,要及時總結經驗,加快完善數字經濟法律制度,縮短數字經濟發展實踐與數字經濟法制建設之間的時間差。
四是要堅持前瞻立法,在確定數字經濟制度和規則的同時,保持必要的靈活性,對實踐探索留有一定的空間,特別是對那些需要做出必要規范,而情況較為復雜,認識又不盡相同的問題,要通過實踐探索出案例。
五是要堅持分層立法,在堅持數字經濟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相關專業部門和各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司法解釋等多種方式,保持數字經濟法律體系的彈性。
六是要做好立法解釋,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及時做出立法解釋。
“數字經濟法制不是一般意義的部門法、領域法,它作為一個新的法律要素,鑲嵌在法律制度里,必然會產生法律制度的裂變?!敝袊▽W會副會長甘藏春在主旨演講中指出,在數字法治建設上,要始終堅持法治的價值準則,核心是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公權力。
與此同時,還要創新監管體制,“面對新問題,應當建立試錯的機制,以更有效方式來解決問題”。甘藏春表示,從實際上看,監管機制先于立法面對數字化進程所帶來的考驗,這就對監管機制的靈活應變提出了挑戰,“要通過審慎包容的監管方式,解決立法滯后與技術發展的不對稱問題。”
中央網信辦網絡法治局局長李長喜在會上表示,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我們針對數字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比較突出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問題,出臺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基礎性法律,通過立法構筑數字經濟安全防線。
“目前我國數字經濟領域立法加快布局,穩步推進,為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基本法律規范,但法律體系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李長喜認為,目前國家層面立法側重于安全維護和權益保護,促進性制度的構建尚不充分,地方性立法存在著層級低、領域分散、剛性不足等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法律制度,填補立法的時間差空白區,強化數字經濟立法體系,構建和協調統一,為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提供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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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