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深圳市司法局獲悉,為完善社會治理機制,發揮行政機關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深圳市司法局日前起草《深圳市行政調解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
行政調解作為柔性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相比于其他調解方式,對于矛盾糾紛的解決具有能動、靈活、高效的特點。《規定》致力于推動構建完善的調解程序、保障調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實現。
明確調解范圍與管轄權
【資料圖】
《規定》對行政調解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其中,既包含行政爭議,又包含民事糾紛。在行政爭議上,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而產生的行政爭議;在民事糾紛上,則特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
《規定》同時對不屬于調解范圍的事項也予以明確。若出現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申請人民調解等其它形式調解且已受理、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經過信訪復查、復核等情況等情形,不適用于行政調解。
在管轄權確認上,《規定》要求行政調解實行屬地管理,與其職能相關的矛盾糾紛所在地行政機關依法調解。行政機關因管轄權有爭議,或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能的,由最初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受理,并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
與其他調解及救濟制度建立聯動
《規定》建立起從行政調解申請,到行政調解完成,再到調解內容實現的一整套具體程序,特別是明確了行政調解機制與其他調解以及救濟制度的聯動。包括確立調解后轉司法程序的銜接制度、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與司法確認后的強制執行銜接制度等。
在申請環節,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行政調解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與申請調解的請求、事實和理由。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法律關系復雜或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涉及的民事糾紛,爭議不大、依據明確,能夠即時調解的案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后,當場啟動調解,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規定》明確,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組織當事人舉證、質證,向當事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查清基本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經當事人同意,行政調解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進行,并對調解過程予以記錄。
值得留意的是,行政調解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已經經過公證或者司法確認的行政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意見反饋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6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sz.gov.cn)“互動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題”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2號天平大廈914(郵政編碼: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cglc@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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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