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轟炸、持續(xù)跟蹤、騷擾糾纏……原本感情走到盡頭,緣盡不出惡聲,豈料遭遇前任“糾纏騷擾”報復,導致惶恐終日工作生活失序,除了報警,分手后的情侶該如何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資料圖)
在三八婦女節(jié)來臨之際,深受前任困擾的盧女士收到一份特殊的節(jié)日禮物,生活也隨之迎來新的曙光——坪山法院為其發(fā)出首份涉及戀愛關系的人格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往人身安全保護令,均是基于婚姻、同住親屬等身份關系而發(fā)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擴大了保護令的申請主體范圍,加強對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及時防范“分手暴力”等社會現實危險。
分手后頻遭跟蹤騷擾 ,女子工作生活兩頭亂
盧女士與李先生經朋友介紹于2021年2月認識并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雙方相處一段時間后,盧女士因彼此不適合提出分手,但李先生一直以各種方式騷擾糾纏盧女士。盧女士刪除李先生聯系方式后,李先生一直撥打盧女士手機及公司座機,通過發(fā)郵件至盧女士公司郵箱、添加微信好友、銀行轉賬留言、拼多多等網絡平臺留言等方式騷擾、威脅盧女士,還冒用盧女士使用多年的微信名注冊抖音賬號,在抖音發(fā)布盧女士的照片、視頻。2023年1月20日晚,李先生在微信群侮辱、誹謗盧女士,隨后盧女士打通其電話,嘗試與其溝通,但未果。在李先生的不斷騷擾、威脅下,盧女士及其近親屬不堪其擾,精神極度緊張,不敢去上班,也無法正常生活、工作,遂向坪山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院及時發(fā)出“保護令”,禁止男方騷擾跟蹤糾纏
坪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人身和人格權益,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李先生通過添加微信好友、銀行轉賬(金額從0.01元至1元不等)留言等方式頻繁向盧女士發(fā)送帶有侮辱、誹謗、威脅內容的文字信息,并在網絡信息平臺泄露、傳播盧女士的照片等個人信息。李先生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騷擾、糾纏,對盧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的生活造成了實質影響,盧女士的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據此,坪山法院及時作出裁定:禁止李先生騷擾、跟蹤、接觸盧女士及其近親屬;禁止李先生通過電話、短信、轉賬備注信息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盧女士及其近親屬;禁止李先生通過抖音、快手等網絡信息平臺泄露、傳播盧女士及其近親屬的隱私或個人信息。這份裁定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間,若李先生違反保護令,法院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分手“保護令”給女性更多安全感
近年來,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情形屢見不鮮,不僅出現于婚姻家庭中,也會出現在戀愛關系中,比如情侶分手后,男方泄露、傳播女方隱私和個人信息等。而當女性遭受這類侵害時,應該如何維權?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zhàn),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情形不再局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他人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實施糾纏、騷擾等損害婦女安寧生活的不當行為,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及個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權的不當行為或婦女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等也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也從家庭成員或其他同住人員擴大到了具有婚戀交友關系或終止戀愛婚姻關系后的非家庭成員,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網越織越密,實現對婚戀關系中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廣大女性有了更多更強的安全感。
無論是口出惡言,還是以“挽回戀情”為由瘋狂發(fā)送“甜言蜜語”,只要逾越正常限度、破壞私人生活安寧的,即構成騷擾。正在遭受或者面臨現實危險的當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可發(fā)出保護令,采取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寧。本案中,盧女士向坪山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坪山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盧女士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發(fā)出首份涉及戀愛關系的人格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盧女士及其近親屬提供了有力的維權和保護武器,也給其他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人,敲響了警鐘。
法官提醒,分手或離婚后仍有未了糾紛,切勿通過糾纏、騷擾對方等方式謀求解決,確需維護自身權益的,應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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