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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民政局印發《深圳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當住宅區物業管理面臨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時,業主委員會缺位的,需要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治理能力,由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工作。《管理辦法》總則也確立了“非必要不代行”,以及精簡高效、集體決策、信息公開、專業服務、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辦法》將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據了解,目前,深圳住宅區成立并有效運作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比例較低,部分小區存在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難”等問題。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甲方主體缺位,不利于住宅小區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質量的提升,影響住宅區的正常運作。雖然,《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通過創新業主大會二輪選舉、推行電子投票等舉措,積極推動業主委員會選舉。但目前業主委員會選舉難、換屆難的問題無法短時間內完全得以解決。
《管理辦法》指出,住宅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會可以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一)已開展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活動但最終未能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二)已開展換屆工作,但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區物業管理面臨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要業主委員會及時解決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開展指定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工作。
《管理條例》還對代行期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終止、代行終止后的清算、移交工作進行了規定,并強調發揮社區黨委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活動的領導地位,增加了住宅區基層黨組織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活動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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