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網絡平臺發布貶損民警名譽、惡意誹謗視頻,侵害民警名譽權的趙某,被人民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判處在其抖音帳號向被侵權民警發表致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趙某因對泰安交警支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不服,在經過事故責任復核、法院判決生效執行后,仍多次通過社交媒體發布有損事故處理民警名譽的視頻內容,發表侮辱性語言,內容具有人格攻擊性,侵害了民警名譽。民警幾經聯系,對其耐心釋法明理,但趙某仍執意不改。于是,民警一紙訴狀將趙某及網絡平臺所屬公司告上了法庭。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院的判決表明,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邊界,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網民在網絡社交媒體發布信息時應依法依規,切不可肆意宣泄情緒甚至編造事實、惡意誹謗,否則,可能就觸犯了法律。
法院判決以后,趙某對自己行為感到后悔,服從并積極履行法院判決。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網絡環境中
網民的言行經過互聯網的放大傳播
很可能會形成網絡暴力
少數網民
將網絡暴力當成“網絡正義”
對他人合法權益隨意踐踏
讓“聲浪”變成傷人的利刃
必須堅決制止和打擊
決不能任其肆意妄為
警方提醒
網絡空間是公共場所,公民在網絡活動中應當尊重客觀事實,理性發表言論,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線。
交警執法,是為社會保駕護航
交警執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理解、支持配合交警工作。
您若存疑,請以正當方式提出
對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事故責任認定,應給予尊重和理解,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正當方式提出。
警示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網民在網絡平臺的言行應當多點理性、少點沖動,一旦超過了言論自由的邊界,都將承擔相應后果、付出法律代價。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除此之外,對于網絡噴子長期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泰安交警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