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其中,新規(guī)對現(xiàn)行記分項目進行了增減,對部分項目的分值進行了調整。其中,有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刪除了扣2分的違法行為。
部分行為處罰分值有所上調。如,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從2分上調為3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從6分上調為9分;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從6分上調為9分。
不過,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將從2分調整為1分;未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將從12分調整為3分;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則是從3分調整為1分;未按規(guī)定時間審車和不系安全帶的處罰記分也都調整為1分。
此外,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guī)定行駛;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交叉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等,將不再扣分。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