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并將該草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可以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標志著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進入新的階段,為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撐。
盡管司法機關一直在從嚴打擊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剿滅了不少電信網絡詐騙團伙,但由于電信網絡詐騙善于運用金融、技術手段,隱蔽性極強,加上很多詐騙窩點隱藏于國外,實行遙控犯罪,司法打擊起來困難重重。且由于司法打擊具有滯后性,往往案發時,群眾財產已經受損,即使破案了,違法所得也已被揮霍,被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
在事后打擊不能有效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如何把防線設立在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實施之前或者實施過程中就成了重中之重。
此次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的突出特色在于以下幾點。一是強調違法犯罪源頭治理,加強前端的防范工作;二是將建立跨行業、跨企業的統一檢測系統,而不僅僅是司法機關一家的單打獨斗;三是將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為反詐工作提供支持,以技術措施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段;四是落實相關行業或者單位的反詐工作不力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成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責任閉環,切實解決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法律有而無效、有而無力的被動局面。
在此,草案對于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性規定頗具亮點。以電信業務經營者為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必須經由電信網絡運營商提供的通信網絡渠道發布或傳遞詐騙信息,以騙取錢財。但一直以來,電信運營商對于“自己”被犯罪分子利用來違法犯罪的事實,似乎采取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即使是在要求電話、網絡實名制以后,真正的實名也沒有完全落實,很多運營商做到的也只是“有名”而非“實名”。
要治理電話號碼能夠隱藏、變身(聲)用于詐騙,同樣“解鈴還須系鈴人”,電信業務經營者責無旁貸。如今,根據草案規定,未履行電話卡、互聯網卡實名制登記職責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其情節將面臨主管部門給予的警告、通報批評、數量不等的罰款等處罰,甚至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嚴重后果。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產品、服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義務,造成電信網絡詐騙損失擴大的,根據過錯程度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追加與并行,加重了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防范職責,也為那些潛在的被害者增加了一份保障。當然,運營商等主體的過錯在民事訴訟中由哪一方來證明、擴大損失的大小如何確定,恐怕也還是未來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摸索探討的。當然,草案也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安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這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做法。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關鍵詞: 詐騙 電信 網絡 電信業務 草案 經營者 服務提供者 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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