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深圳10月15日電(記者 鄭小紅 陳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發布消息稱,該院8日裁定終結張某個人破產和解程序,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實施以來,首宗立案和審結的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個人破產案件,為個人破產和解案件審理提供了經驗樣本。
據介紹,債務人張某為公司經營性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負債,經法院多次強制執行未能全額清償。債務人目前已退休,主要收入為養老金以及民政部門發放的高齡津貼,由執行法院依法扣劃執行款項后按月劃轉的生活保障費。
今年6月7日,張某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交個人破產和解申請,經聽證,深圳市中級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張某個人破產和解申請,依法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截至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債權人平安銀行申報了債權。經審核確認,債權額為970379.73元。綜合債務人財產收入、債權債務情況、生活醫療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況,張某在管理人的協助下,經與債權人初步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張某履行5.2萬元款項的支付義務后,剩余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經8月24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討論審議,債權人于9月22日書面表決通過和解協議。經債務人申請,10月8日市中級法院裁定終結個人破產程序,由管理人監督和解協議履行。
法院認為,該案亦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對“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的解困和救助價值。張某為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負債,負債后債務人拍賣房產全力還債,主動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線索,堅持用養老金償債,每月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費用。和解過程中,債務人一度居無定所,仍積極配合調查、申報財產、列席債權人會議、爭取債權人諒解支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債務人的還款歷史、財產狀況、償債能力后,同意和解協議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債務,既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人的關懷保障,也為債權人節約了無意義追償的成本。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755件,其中個人破產和解申請47件;正式啟動破產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完)【編輯:田博群】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