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9月16日電(郭其鈺)杭州某公司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距離民房只有11.5米,雖未實際發生生產、作業事故,該公司負責人仍須負刑事責任。“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被告人楊某龍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錢塘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存儲有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家具漆1334公斤等11類近7噸危險化學品,且倉庫西北側距離民用建筑僅11.52米;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龍亦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許可。
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險化學品。后經專家分析認定,該倉庫未經設計、審批,存在安全設施設置不到位、安全條件不具備等多處事故隱患,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存儲條件,極易導致火災爆炸等事故,具有現實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案發后,楊某龍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其在2021年1月至4月2日期間,將陸續收購的油漆、固化劑等存放在其租賃倉庫內的事實。后楊某龍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妥善處理了涉案危險化學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的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楊某龍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其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危險作業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該案承辦法官介紹,以往事故類犯罪均以實際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結果作為犯罪成立條件,而危險作業罪的核心要件在于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達到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不要求實際發生生產、作業事故。
“因安全生產事故環節多、鏈條長、時間久,事故類犯罪多為過失犯罪,難以完全體現不同環節特點和責任大小,危險作業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責刑相適應和預防、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上述法官說。(完)【編輯:黃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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