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永定9月16日電 (陳立烽 藍秀華)許多未成年學生喜歡駕駛摩托車追求速度與激情,覺得是非常瀟灑、炫酷的事情,然而未成年人駕駛車輛,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16日披露,該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兩名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間違法騎行機動車,釀成大禍。
2020年8月8日傍晚,張某明駕駛摩托車載水回家后,將摩托車停靠在一樓,摩托車鑰匙仍插在車上。張某明的孫子張某某(15歲,無駕駛證)趁爺爺扛水上樓,偷偷將摩托車騎走,并與其同學王某、李某從老家到永定城區玩樂。
當天晚上九點左右,王某(16歲,無駕駛證)向張某某提出由其駕駛摩托車,張某某未反對。隨后,王某駕駛摩托車,載著沈某、張某某在永定街頭騎行。王某在騎行過程中,撞到人行道上行走的沈某某,造成沈某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沈某某無責任,其余人等均無責任。而該肇事摩托車的法定車主是張某某的祖母賴某某。沈某某的家屬將王某及其父母,張某某及其父母、祖父母,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永定法院,要求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約一百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不管案涉車輛是誰在使用,張某明作為車輛的使用權人,對于車輛負有基本的管理義務。張某明放任張某某無證駕駛該車輛,且沒有及時將張某某駕駛的摩托催回,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所以張某明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賴某某雖為車主,但其已對事故車輛繳納了交強險,且在本案事故中又不存在過錯,賴某某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者沈某某親屬11萬元。
因張某某、王某均為未成年人,張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王某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但仍將其所有的二輪摩托車交由王某駕駛,張某某對王某駕駛該二輪摩托車發生本起交通事故存在一定過錯。張某明、張某某、王某應對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承擔按份責任,酌定張某明承擔10%的賠償責任,張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張某某均未滿十八周歲,由其雙方父母承擔民事賠償。(完)【編輯:王詩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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