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很多精致人兒來說,減肥是終身事業(yè)。除了管住嘴、邁開腿,一些急于求成的人還會“走捷徑”——吃減肥藥。
但你知道嗎,有的商家賣的減肥藥,可能有毒!
近日,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深圳4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到七個月,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支付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
2020年4月開始,李某林為謀取利益,從網(wǎng)上購買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材料,與減肥膠囊重新混合,在其租住屋內(nèi)包裝成減肥藥,由其妻子陽某蝶通過微信方式向他人銷售。
陳某伍向陽某蝶購買減肥藥,通過微信方式向他人銷售。而陳某花則從陳某伍處購進減肥藥,通過微信方式向他人銷售。
至案發(fā)時,李某林、陽某蝶的銷售金額為31000元,陳某伍的銷售金額為28050元,陳某花的銷售金額為25800元。
2020年10月28日,民警在陳某花及陳某伍的租住屋中,各查獲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酚酞的減肥藥。在李某林、陽某蝶的租住屋中繳獲了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酚酞的減肥藥以及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的生產(chǎn)減肥藥的原材料。
寶安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李某林、陽某蝶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伍、陳某花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林、陽某蝶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出售,陳某伍、陳某花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出售,四人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權(quán)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四人除應(yīng)承擔刑事責任外,應(yīng)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支付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
綜合全案相關(guān)情況,寶安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林有期徒刑七個月;陽某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陳某伍有期徒刑六個月,陳某花有期徒刑六個月;李某林、陽某蝶、陳某伍、陳某花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李某林、陽某蝶支付其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310000元;陳某伍支付其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280500元;陳某花支付其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258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李某林、陽某蝶向法院繳納了十倍的公益訴訟賠償金。陳某伍、陳某花分期繳納了部分公益訴訟賠償金,四被告于近期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檢察日報》上公開進行了賠禮道歉。
寶安法院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通過非正規(guī)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購買藥品,很可能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由于無法核實相關(guān)藥品的生產(chǎn)、銷售渠道,同時因為無醫(yī)囑,對藥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藥理不清楚,增加了用藥風險,網(wǎng)上購買藥品一定要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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