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東招遠一起“分手后,男方要回86萬彩禮”案引發社會關注——山東一位女性與大11歲的男友交往,兩年間男方共花費86萬,二人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并訴諸法律。法院認定這些花費為彩禮,判決女方返還。但女方認為,這是男方死纏爛打追求自己的花費,不是彩禮。兩年時間自己的青春和貞潔也要有所補償。
近年來,因戀愛分手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時有發生。那么,戀人之間大額財物往來,分手時給予方該不該索要?接受方可否以青春損失費為由拒絕返還財物?新時代應提倡怎樣的戀愛觀?
是否返還大額財物需綜合考慮
程大壯和郭小美2017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彼此見過父母,也商議了婚期。郭小美向程大壯提及其父母想在海濱城市購置房產,差50余萬元,程大壯當即表示自己手頭還算寬裕,就當作給“岳父岳母”的禮物,給郭小美轉賬52萬元,郭小美連聲道“謝謝老公”。
2018年10月,程大壯發現郭小美與宋小哲的曖昧聊天信息,兩人因此爭吵,繼而結束戀愛關系。程大壯要求郭小美返還50余萬元,郭小美認為這是程大壯自愿贈與,拒絕返還。多次協商未果,程大壯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認為,結合雙方陳述及聊天記錄,程大壯具有與郭小美達成婚姻的意愿,其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鑒于該筆款項數額較大,且雙方已解除戀愛關系,程大壯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故郭小美應返還該筆款項,法院對程大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方碩介紹了上述案例。方碩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戀愛期間送出的財物,法院一般認定為贈與,原則上不返還。但是,如果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維持戀愛關系,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最后沒有達成結婚目的,比較大宗的財物,比如車,房等,可以酌情返還。
“當然,既不能簡單地認為贈與的大額財物分手時都應返還,也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贈與大額財物都以結婚為目的,在雙方未結婚時都應予以返還。”方碩說,實踐中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對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做出認定。實踐中一旦鬧上法庭,很多當事人會主張自己就是以結婚為目的戀愛的,需要綜合考慮。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韓永飛告訴記者,小額財物,或者有特殊含義在特殊節日轉賬的,如520,1314等,一般認定為贈與。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談戀愛的花費水漲船高。這導致分手時因為戀愛引發的財物糾紛較為多見。司法實踐中的案由也比較復雜,有婚約財產糾紛,有贈與合同糾紛,有返還原物糾紛等。
東北師范大學馬列學部社會學學院教授、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晶發現,隨著全球化的影響,物質主義、拜金主義讓人們在婚戀中更加看重物質。談戀愛時,有男生為女生花錢,也有女生為男生花錢,較為復雜。
分手時是否返還財物應適當保護女性
彩禮是戀人之間大額財物往來的重要形式之一。韓永飛告訴記者,彩禮,也稱為聘禮、納彩等,是我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女子為妻,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它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與在戀愛期間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有一定區別,一般表現為依據當地風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產。
韓永飛說,貴重首飾、在訂婚儀式中作為彩禮贈送的首飾在分手時應當按照彩禮返還條件進行返還;平時購買的一般首飾、小額禮品一般視為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禮物,在分手時無須返還;為籌備婚禮支付款項,并非直接支付給對方的款項,一般不認定為彩禮,在分手時無須返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的返還條件,具體為:根據目前我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韓永飛說,其中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另外還需注意,上述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的習俗受到越來越多的沖擊。已經工作的北京27歲市民李航說,彩禮只是一種形式,代表不了婚后幸福不幸福,也代表不了男方對女方家的真誠與否。
有網友提出,分手時是否返還財物,需考慮女方的青春付出。方碩認為,很多當事人會在分手時主張青春損失費,在法律上是沒有這個概念的,戀愛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意思表示,雙方都有付出。
韓永飛告訴記者,國家并無明文規定彩禮返還需要特殊保護女性,但從我國一般是男方娶妻時需向女方家庭下聘禮的婚嫁風俗,以及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的彩禮返還條件需區分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結婚的情形來看,實際司法實踐中是對女性有傾斜保護的。
王晶告訴記者,表面上看,談戀愛雙方都會有付出,但是談一段時間分手對男女兩性的影響是不同的。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女性的擇偶時間相對男性更短?,F實婚戀市場有女性“耽誤不起”一說。這在城鎮表現得尤為突出。此外,目前社會的性觀念較為開放,戀愛期間同居現象較為普遍,同時落后觀念桎梏人們,男女性別文化存在不對等,司法實踐中考慮了女性的特殊情況。
“大額財物與彩禮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只有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才稱之為彩禮。但密切相關是主觀的、相對的概念,實踐中較難區分和確定。”韓永飛說,戀人之間通常不會把大部分款項往來說得很清楚,分手時只能通過雙方舉證,結合交往情況綜合判斷。如果雙方已經談婚論嫁,出現大額財物往來,被認定為彩禮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經常有大額財物往來,沒有談婚論嫁,一方主張彩禮請求返還就有些困難,表示愛意的可能性更大。
提倡先進性別文化多元判斷交往對象
來自四川的李甘露今年23歲,正在北京讀研究生。男朋友還讀書時,李甘露跟男朋友出去花費基本AA制。如果兩人出去玩,李甘露會做好預算,雙方湊錢,從中統一開支。“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不要希望對方應該為自己花錢,沒有誰有義務為你花錢,男女都適用。”李甘露說,現在男朋友工作了,自己還在上學,“適度”花花他的錢也可以,但不會形成依賴。
李甘露認為,即便是戀人,各自也有獨立的人格,否則,會時常陷入“我希望他多愛我”“我希望他給我安全感”“我希望他對我付出多一點”的漩渦。先好好愛自己,不依賴對方,兩性之間的關系從能取得平衡。
24歲的李赫正在讀研究生。他認為,戀愛中兩人的支出相對平衡,男生可以多出一些。
韓永飛提示大家,不要相互攀比,小額禮物只要別致,契合心意,禮輕情意重,也可表示愛意;為結婚贈與大額財物的,盡量要直接表明內心意愿,說明是彩禮;和平分手的,也要互諒互讓,平衡雙方利益,不強取豪奪。
“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而不應以給付彩禮為條件。”韓永飛呼吁廣大青年,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樹立男女平等的新風尚。因分手而產生財物糾紛時,男女雙方要多換位思考,考慮相應款項對支付彩禮一方家庭生活的影響,考慮分手對收取彩禮一方身心健康的影響,依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各自損失。
王晶認為,“給你花錢的男人不一定愛你,不為你花錢的男人一定不愛你”的觀念仍有較廣的影響。這成為一些女性判斷婚戀對象的標準。一些人想通過婚戀獲得更高的物質起點,但是長久穩定的婚戀關系還需要兩性的對等?,F在很多人說找對象要門當戶對,除了經濟條件,門當戶對還應包括“三觀”、知識水平等多個要素。
“應提倡先進的性別文化。”王晶說,女性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慧眼識人,判斷一個男性是否值得投入感情進而步入婚姻,應拋棄經濟條件這個唯一標準,考慮更加多元的因素,包括對方的人品、性格、是否寬容體諒,兩人的“三觀”是否一致等?;閼俚男腋?,很多時候不是金錢能夠買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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