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琪案情回顧
小張和小王2018年7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小張將自己的毛坯房租給小王,租期為三年。同年8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小王可以對房屋裝飾裝修,租賃期限內,如出租人違約,需要賠償承租人房屋裝修損失;如承租人違約,則出租人無需賠償裝飾裝修損失。隨后,小王便花了2.5萬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租期第二年,小王未按時交納房租造成違約,與小張協商解除合同,并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載明“雙方已就涉案房屋完成交接,小王在2020年7月30日前將所欠房租還給小張……此前所簽的協議作廢,以此協議為準。”后小王未按約定期限向小張支付所欠房租,小張訴至法院。小王以自己為房屋進行裝修造成損失為由提出反訴,要求小張賠償裝修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在還款協議中的約定是對其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案,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款協議未對裝飾裝修費用進行明確約定,該協議應視為小王放棄了對裝修費用的主張。因此法院對于小王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判令其向小張支付房屋租金。
法律提示
“房子是租來的,但生活不是。”為了提升生活品質,部分租房族會按照自己的喜好和品位對承租房進行或大或小的裝修。簡單的裝飾很容易在房屋租賃期滿后恢復原狀,但有些并非如此。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承租人未按約定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那么承租雙方極易因此產生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因房屋的裝飾裝修問題發生糾紛,即使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情形下,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而花費的費用損失也不必然由出租方承擔;裝修的殘值損失應視情況而確定承擔主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是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是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是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是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就房屋裝飾裝修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并嚴格按照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勿讓精致生活的裝修變成糾紛來源。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