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見過公眾號里的貸款廣告嗎?
你是否用過網上的“顏值檢測”軟件?
還有前往農村進行“新農保”人臉認證的App?
(相關資料圖)
聽說“私家偵探”幫忙尋找行蹤軌跡?
朋友說需要行業數據用于論文研究?
如果以上套路你見過或“上當”過
那可要當心了!
因為這些都存在竊取個人信息的安全隱患
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
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奧一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批典型案例涵蓋了對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識別信息、行蹤軌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類型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據悉,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萬余人,提起公訴2.8萬余人。
“下一步,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履職,結合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等深挖關聯犯罪,加強對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賣等環節犯罪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類型以及刑事處罰標準加強研究,協同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一體化辦案,促進平臺、行業完善內部管控,推動形成個人信息保護多元共治新格局。”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點擊查看詳細解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吳某某、郝某、李某某等基本情況略。
該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網絡商業推廣,后公司出現虧損。解某某、辛某某便決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傭吳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余人通過在網上刊登貸款廣告、在公司的“點有錢”微信公眾號設置貸款廣告鏈接,吸引有貸款需求的人填寫“姓名、手機號、有無本地社保和公積金、有無負債、房產和車輛持有狀況、工資收入、有無保險、征信情況、借款需求、還款周期”等信息。
獲取上述信息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員工將上述信息上傳到公司開發的“點有錢”App,再通過在微信群搜集、在“點有錢”微信公眾號發放廣告,獲取銀行、金融公司信貸員的姓名和手機號。通過與信貸員聯系,吸引他們在App注冊充值。信貸員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經信息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信息以每條30元至150元的價格出售給信貸員。通過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違法所得共計450余萬元。
2019年6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獲,從網站后臺提取到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1萬余條。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11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軟件開發人員。
2020年6月至9月,李某制作了一款可以竊取安裝者手機內的照片的軟件。當手機用戶下載安裝該軟件打開使用時,軟件就會自動獲取手機相冊的照片并且上傳到李某搭建的服務器后臺。李某將該軟件發布在暗網某論壇售賣,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賣得網站虛擬幣30$。后李某為炫耀技術、滿足虛榮心,又將該軟件偽裝成“顏值檢測”軟件,發布在某論壇供網友免費下載安裝,以此方式竊取安裝者手機相冊照片1751張。其中,含有人臉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又用虛擬幣在該暗網的論壇購買“社工庫資料”并轉存于網盤。2021年2月,李某為炫耀自己的能力,明知“社工庫資料”含有戶籍信息、車主信息等,仍將網盤鏈接分享到“業主交流”QQ群(150名成員)。經去除無效數據、合并去重后,該“社工庫資料”包含公民個人信息共計8100余萬條。
2021年3月9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經偵查,因“社工庫資料”內容龐大且存儲于境外網盤,未查到有人下載使用。
【裁判結果】
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寬處理,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案例三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無業。
被告人李某甲,無業。
被告人李某乙、張某、劉某甲、高某、劉某乙等基本情況略。
2020年,某公司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研發了一款具備快速注冊和人臉識別功能的App。謝某獲悉后,聯系該公司表示可免費承接認證操作業務。2021年4月至7月,謝某先后組織楊某等10人前往吉林、遼寧多地農村,使用該App對參保村民進行認證。
其間,天津市寧河區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與謝某聯系,向謝某提供事先已經批量注冊的百家號“白號”(未實名認證),由謝某等人借“新農保”認證之機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人臉信息,將上述“白號”激活為具備發布功能和商業營銷價值的實名認證賬號,再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出售。
通過此種方式,李某甲、李某乙從謝某處購得賬號1.9萬余個,連同從張某、劉某甲等人處非法獲取的其他賬號,在寧河區又向高某、劉某乙等20余人出售。高某、劉某乙等人將所得賬號再出售或者批量運營,致使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實名賬號被多次轉賣,被用于運營收益等。
2021年7月至11月,上述人員被陸續抓獲。經查,李某甲違法所得70余萬元,謝某等11人違法所得共計31余萬元,李某乙、劉某甲等26人違法所得數千元至10余萬元不等。
【裁判結果】
2022年6月8日、21日,寧河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謝某、李某甲等36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謝某、李某甲等9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對李某乙等27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案例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甲,無業。
被告人于某,無業。
被告人陳某乙,無業。
2018年,陳某甲了解到“私家偵探”獲利高。2020年,陳某甲決定從事“私家偵探”活動,后在網上發布信息,稱可找人、查人,并注冊了昵稱為“專業商務調查”的微信號承攬業務。
2020年12月,閔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搜索,聯系到陳某甲,要求陳某甲尋找其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將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等提供給陳某甲。陳某甲于2021年1月、3月將郭某的手機號碼交給他人(網絡用名,正在進一步偵查確認),由該人獲得郭某的手機定位后反饋給陳某甲。陳某甲則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采取蹲點守候的方式,確認了郭某的具體位置,并向閔某提供。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系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其妻子。6月17日,陳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獲得了郭某的手機定位信息、快遞地址信息。6月18日,陳某甲與于某、陳某乙三人駕車到達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與閔某一起蹲點守候到6月23日。后被害人郭某出現后,陳某甲等三人駕車離開。當日13時左右,閔某將郭某殺害。
經查,閔某先后支付陳某甲39500元。陳某甲分給于某9000元、分給陳某乙6000元。
【裁判結果】
2021年12月25日,柳林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某甲、于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韋某,某醫院產科主管護師。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二人均系保健按摩中心個體經營者。
吳某甲、吳某乙在廣西南寧市江南區經營一家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是向產婦提供服務。為擴大客源,吳某甲向南寧市某醫院產科主管護師韋某提出,由韋某提供產婦信息,并承諾每發展一名客戶就給韋某50元或60元報酬,若客戶后續辦卡消費則另外向韋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韋某便以寫論文需要數據為由,通過欺騙有權限的同事登錄該醫院“護士站”系統查詢產婦信息后拍照發給自己,或者自行通過科室辦公電腦查詢該醫院“桂婦兒”系統產婦信息后拍照,不定期將上述產婦信息照片通過微信發給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則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員工通過電話聯系產婦發展客戶。
經查,韋某向吳某甲、吳某乙出售包括產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內的產婦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條。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16日,江南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意見,認定韋某、吳某甲、吳某乙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韋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兩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綜合治理】
針對涉案醫院對公民個人信息管理不善、對從業人員紀律約束不強、法治教育不足等問題,江南區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促進涉案醫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狀況,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與制度,從源頭防范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奧一君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
不隨意點擊不明貸款鏈接
不輕易填寫個人信息情況
要謹慎下載使用“顏值檢測”等“趣味”軟件
要注意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信息等
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
防止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余悅
責任編輯:Rex_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