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公交車,讓公交車司機防不勝防,這個犯罪團伙如何運作?會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簡介
2020年以來,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糾集被告人陳某、關某江等共10人,江某、陳某飛傳授作案手法,駕駛租來的“豪車”,在深圳市區道路專挑運營中的公交車作為目標,緊盯公交車進出站前后變道的時機,在車流高峰時段故意提前占道堵在側面,既不超車也不讓道,當公交車變道時突然加速前沖,制造剮蹭、碰撞等事故,對公交車司機實施敲詐勒索,逼迫司機支付幾百元到數千元“維修費”。
(資料圖片)
被告人為了遮掩犯罪行徑,還會上演“雙簧戲”。2021年1月,一司機駕駛公交車行駛至某公交站路段時,被告人江某等駕駛奧迪轎車上前“碰瓷”。江某等人利用公交車司機害怕發生交通事故的心理,要求其“賠償了事”。當司機提出質疑時,江某等人又糾纏不放,并電話通知被告人徐某、陳某趕到現場,以“修理廠師傅”的身份與公交車司機談價,設法讓公交車司機覺得保險理賠不劃算,從而選擇“私了”,最終敲詐“維修費”6500元。
此外,被告人江某等采取同樣手段“碰瓷”其他公交車,待涉事司機報保險公司處理后,江某等人便騙取保險公司賠付。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陳某飛、江某、何某駕駛奔馳轎車“碰瓷”公交車,最終從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騙得53000元分贓。
該犯罪集團成員通過以上作案手法,共“碰瓷”公交車39次,涉案金額約11萬元;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騙得保險公司賠付5次,金額為15.5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等組成的犯罪組織有三名以上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多次糾集在一起作案,主要“碰瓷”公交車進行敲詐勒索,嚴重威脅公交車司機及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擾亂了公共交通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集團并予以嚴懲。
綜上,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其中,被告人江某、陳某飛還犯有詐騙罪,法院對其數罪并罰。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但未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公交車司機擔心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到內部處罰或承擔其他責任的恐懼心理,以“碰瓷”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和解”的名義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多次作案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置他人權益、公共利益于不顧,“結伙成團”有計劃、有選擇地實施犯罪活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予嚴懲。
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特別是公交車司機,如果在行車途中遭遇可疑事故,一定要報警處理并按正規流程走保險理賠程序,不可與對方“私了”解決。對“碰瓷行為”堅決說“不”,共同營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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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