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發布發生在我省的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訴訟典型案例10件。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交通安全、高處作業、建設施工、礦山、漁業船舶、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其中,深圳檢察機關辦理的2宗案件入選典型案例。
案例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袁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被告人袁某是深圳市一家電器店的經營者,該店與網上某家電旗艦店合作,并為其提供空調線下安裝服務。2020年5月16日,袁某在接到合作商的派單后,聯系安排被害人徐某及蔣某某到深圳市龍華區某大樓進行空調安裝作業,袁某本人到場指揮作業。開展作業前,袁某并未核實徐某及蔣某某是否具備高處作業資格證書,也未確認高處作業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作業過程中,徐某在接取蔣某某、袁某遞出的空調外機時,不慎從外機洞口翻落墜樓。下墜過程中,安全繩崩斷,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袁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袁某在現場等候,主動接受事故調查機關的調查。袁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
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應邀派員為事故調查提供法律適用指導。在確定袁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后,檢察機關建議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10月15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以袁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于袁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建議人民法院對袁某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八:
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道路路燈夜間照明不足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1年6月,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深汕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發現道路路燈夜間照度不足可能是引發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隨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分局交警大隊(以下簡稱“深汕交警大隊”)調取了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深汕”)一般交通事故以上警情情況,發現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間深汕共發生多起一般交通事故,其中有部分警情發生在18:30—6:30時間段,部分警情發生路段夜間無路燈照明,道路交通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2021年6月21日,深汕檢察院請深汕交警大隊協助勘驗深汕大道(G324國道深汕段)路段的雙側路燈情況,勘驗結果顯示部分路段存在“有路無燈”“有燈不亮”的狀況。7月5日,深汕檢察院委托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深汕大道(G324國道深汕段)五個發生亡人事故路段的路燈照度比照《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2015)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中一個路段路燈未點亮,四個路段的路燈平均照度不符合標準。
深汕檢察院經調查認為,在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存在無路燈、路燈未點亮、夜間道路燈光照度不符合國家認定標準等問題,直接導致道路夜間照度低,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發生、人員傷亡,影響群眾安全通行。
針對該情況,深汕檢察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城管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深汕城管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深汕大道路段及轄區內其他路段不符合標準的路燈進行整治,推動道路夜間照明整體提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021年10月30日,深汕城管局函復深汕檢察院,已采取系列整治措施:一是通過縮短燈桿間距、清洗及更換燈具、增設路燈設備、加強日常巡查管養力度等方式提高管養范圍內的路燈照度。
二是對尚未移交該局管養的路燈設施,已督促路燈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對在建和意建道路配套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路燈設施。
三是參與道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圖專家會審,在設計環節嚴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四是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轄區重要路段路燈照明情況進行全面檢測,并全面摸排轄區重點路段“有路無燈”現象,統籌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完善。
五是根據深汕實際情況,逐步制定道路照明設施整體提升方案和建立照明管理體系,加強深汕照明設施管養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經深汕檢察院核實,目前深汕大道(惠汕交界至鵝埠加油站路段)路燈整體照明度已提高,“有燈不亮”現象已基本整改,同時深汕大道重要路段及道路交會口新增設200余盞路燈,轄區重要道路路燈照明度得以整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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