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區某金屬制品企業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正式簽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企業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5萬余元。
該案是坪山區檢察院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力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的具體舉措,也是坪山區檢察院首例支持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案件,為檢察履職助力轄區治污工作提供了實踐樣本。
(相關資料圖)
2022年7月,生態環境部門對坪山區某金屬制品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用偷排的方式將未經完全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網。
經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總氰化物等均嚴重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排放標準排放限值》的限值規定,且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六價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同年10月,生態環境部門先后兩次對該企業開展采樣檢測,經鑒定,該企業違法偷排生產廢水已造成水體污染,生態損害量化金額加鑒定費用共計45萬余元。
開展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介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
生態環境部門立案后,及時將線索移送坪山區檢察院并邀請介入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區檢察院經審查后及時啟動支持磋商程序,應邀介入市生態環境局與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對賠償協議內容進行了審查,對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履職開展監督,并就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案件事實、評估結論等提出檢察意見,確保磋商公平公正開展。
檢察機關介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開展法律監督,不僅可以讓賠償義務人面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時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也能使其對違法排污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更清晰的認識,對促成磋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磋商促成賠償
實現訴前維護公益目的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上,區檢察院以違法排污事實、鑒定評估報告為基礎,向涉案企業闡明私設暗管偷排廢水污染水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賠償協議將產生的法律后果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
經坪山區檢察院、區人大代表、政法委員介入磋商,最終涉案企業自愿與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涉案企業在5日內一次性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鑒定費用45萬余元,涉案企業目前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案件辦理實現了訴前維護公益目的的最佳效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而公益訴訟檢察制度本質是助力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促進相關職能部門、主體協同合作,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共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聯系密切。
下一步,坪山區檢察院將繼續能動履職,織密污染環境責任網,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公益訴訟檢察制度的有效銜接,同步加強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統籌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責任編輯:Rex_23